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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行政检察服务法治江西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5-08-07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目录



1.熊某某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

2.骑乘安全检察监督案

3.丁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行刑反向衔接案

4.贺某某涉嫌盗窃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1.熊某某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赔偿 调查核实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熊某某系某村村民。201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村被列入旧城改造项目,熊某某的三处房屋均位于拆迁范围内,房屋总面积经测量为130.34㎡。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与熊某某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组织人员将熊某某房屋拆除,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21年1月,某街办按照房屋测量面积作出赔偿决定。


2023年3月,熊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三处房屋中两处分别有《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要求按照两证所载面积之和计算房屋总面积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为,《准建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指向的是同一处房屋,熊某某房屋总面积经测量为130.34㎡,其中有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64.89㎡砖木结构房屋,判决某街办对熊某某案涉房屋损失及过渡费、搬迁奖励等酌定赔偿,驳回熊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熊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围绕案涉房屋的面积、结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案卷,调取档案材料,询问当事人及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查明:《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分别指向同一地址的新房、旧房,而非同一栋房屋,熊某某拆除旧房后在原址建设了新房;熊某某有合法报建手续的为一处66.99㎡混合结构房屋,其余两处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案涉《调查摸底表》有测量公司和测量人员的签字盖章,但无房屋产权人熊某某签字,亦未注明缺少签字原因,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某某、熊某乙等诉某街办的5起行政赔偿监督案件存在同类问题。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熊某某关于案涉房屋面积等主张与事实不符,判决关于案涉房屋总面积、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认定并无不当,但其对熊某某有合法报建手续房屋面积的认定存在2.1㎡差误,货币赔偿数额相应存在计算差误。鉴于某街办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对案涉《行政赔偿决定书》中货币赔偿部分已进行补正,熊某某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本案无监督必要,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争议化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听取熊某某意见,对其关心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赢得熊某某理解和信任。数次组织某村委会负责人、某街办负责人、熊某某等座谈交流,释明本案中法律所保护合法权益范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推动赵某某、熊某乙与某街办一并达成和解协议。


源头治理。就房屋调查摸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2023年5月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当地政府,助推在后续征收工作中规范流程,强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审查原审卷宗、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协同基层自治组织、属地政府等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规范。


2.骑乘安全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监督 “两车”骑乘人员 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某市(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该院受理审查起诉交通肇事类案件137件137人,其中涉电动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交通伤亡事故案件55件55人,占交通肇事类案件的40.15%。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市检察院认为涉“两车”事故占比大、伤亡率高,有必要与行政机关联动治理,遂依职权进行审查。


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审查发现,相关事故中“两车”骑乘人员普遍存在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佩戴质量不合格的安全头盔等问题,且通常伴随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两车”以及饮酒、超速、超载等违法驾驶情形,特别是一些老年、未成年骑乘人员对交通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做到“知危险、会避险”。


检察建议+调研报告。2023年6月,某市检察院向甲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涉“两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同年7月,向乙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涉销售不合格安全头盔及旧国标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见效,某市检察院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调研报告,得到市委、市政府肯定。


监督结果。甲单位开展为期6个月的“两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协同其它单位加强对“两车”销售、维修、改装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代驾等重点行业的骑乘人员的教育引导。


乙单位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安全头盔产品违法行为;督促安全头盔产品销售单位签订《安全头盔产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头盔产品质量有关知识,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格安全头盔产品。2023年7月以来,共计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6次,发放宣传单1500余份;对115家安全头盔销售单位进行检查,依法没收不合格头盔632个,下架旧国标头盔918个。


某市人民政府出台道路交通安全宣防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推进常态化制度化治理“两车”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两车”交通违法行为。近期,经上级部门抽查,某市辖区内“两车”骑乘人员“戴盔率”大幅提高,辖区市场未发现销售不合格或旧国标安全头盔的情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电动车、摩托车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逐案分析原因,总结出“两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存在的共性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开展行政检察监督,促使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骑乘人员教育引导,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既治“已病”更治“未病”,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率。


3.丁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

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狩猎 相对不起诉 行政处罚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某某为阻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联系谢某某、丁某某、肖某某在农田内布设电网猎捕。后该电网将罗某电伤。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四人投案自首,侦查机关以张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某、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丁某某、肖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遂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有关案卷、进行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认定丁某某、肖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已达到须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


检察意见。2024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丁某某、肖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相关单位采纳检察意见,对丁某某、肖某某作出没收猎捕工具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到位。


促进治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各乡镇详细了解野猪损毁庄稼的具体情形,实地查看农田损毁情况,统计形成调查报告。与县林业局、某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开展研讨,推动签订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合同,帮助农户解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野生动物侵害导致利益受损的问题。目前,某财产保险公司已统计受损报案农户242户,受损农田495亩,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部分农户已领取保险赔偿金96559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综合研判违法事实、证据、情节等,认为应当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发检察意见,助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行政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保险合同,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并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减少受保护野生动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害。


4.贺某某涉嫌盗窃罪

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处罚必要性 跟踪督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郑某某在某KTV内唱歌。贺某某趁郑某某不注意,将郑某某用皮筋扎起的3700元现金盗走。当日,侦查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贺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案发后,被盗的现金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归还给郑某某,郑某某出具谅解书。


2024年3月26日,贺某某盗窃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贺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4年7月24日,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调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收到案件后,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等材料,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围绕行政处罚法定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不提出检察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据此,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会影响后续同类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虽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但仍有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监督意见。2024年7月31日,某区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建议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贺某某盗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9月30日,相关单位书面回复,在接到检察意见后多次联系贺某某,因贺某某在外地短期内无法到案,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且贺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十日,行政拘留本可以与刑事拘留折抵,针对贺某某的同一违法行为无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


跟踪督促。某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据此,贺某某在外地、无法到案,刑事拘留期限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仍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对贺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监督结果。相关单位积极采纳,2025年1月26日,针对贺某某盗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因行政拘留由刑事拘留折抵,故行政拘留不再执行。


【典型意义】


盗窃罪作为社会常见多发罪名,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会影响后续同类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人民检察院办理涉盗窃反向衔接不起诉案件中,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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