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某、聂某军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黄某兵、王某涛、卢某刚、熊某鹏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29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聂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判决作出后,汪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侦查。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围绕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涉案次数和金额等关键事实,精准介入为侦查机关高效查明毒品上下游犯罪网络、全链条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细致审查电子数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深挖毒资毒赃流转情况,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实汪某掩饰、隐瞒毒资毒赃的自洗钱事实;同时发现汪某向魏某强贩卖毒品、漏犯龚某岗涉嫌协助汪某贩卖毒品,以及魏某云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法追加认定汪某贩卖毒品9次、自洗钱2次以及聂某军洗钱2次,依法追诉龚某岗,监督对魏某云立案。
2022年2月8日,魏某云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7月,龚某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龚某岗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发现汪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2次的事实未被立案侦查,遂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024年1月,汪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四年三个月。
(三)强化监督意识,规范取证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部分证据取证问题,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梳理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共性问题,围绕如何实现毒品犯罪案件高效规范取证,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同堂培训,提升规范取证意识,推动类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