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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 筑牢禁毒防线”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24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检察公众号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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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华、肖某招贩卖、运输毒品案

2.曹某旺等14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3.汪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4.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1.李某华、肖某招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零口供 电子证据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2023年6至7月间,李某华多次以贩卖为目的,先与外省上线联系购买毒品,后提供车辆、老年机及用于交易的现金,并指使肖某招、许某(已处理)前往外省购买毒品并运输回萍乡市。其中,6月29日,肖某招到达交易地点后,因怀疑被侦查机关跟踪,便立即逃离并拒绝更换地点交易,随后与许某驱车返回萍乡市。7月1日,许某受李某华指使到达外省后,使用李某华提供的老年机与上线取得联系,并约定具体交易地点,交易过程中许某将4.9万元现金交给上线周某(已处理),周某将用某药盒包装的3袋毒品海洛因交给许某,交易完成后许某和周某被现场抓获。上述毒品共计30.38克。


另查明,李某华先后向多名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3月14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以肖某招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19日,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肖某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后2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引导取证和审查,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本案中,李某华反侦查意识较强,交易方式隐蔽,到案后始终“零口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李某华与上下线对接及毒品交易情况调取有关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证实李某华从外省上线处购买毒品由来已久,上述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形成了证据闭环,有效证明了李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当庭示证与质证,确保良好庭审效果。本案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多、证据繁杂、被告人辩解程度不同的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示证顺序,采取先总后分的方式进行示证,首先对能够证实李某华实施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的综合证据进行举证,再按照每起事实分组举证,证实李某华通过指使他人交易的全部过程。同时,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的改变,加强释法说理,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李某华当庭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强化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审查,构建完整有力的证据体系,实现对犯罪精准指控、精准打击。在出庭公诉过程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举证示证方式,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法庭教育,引导被告人认罪服法等,以确保良好庭审效果。


2.曹某旺等14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麻黄碱 引导侦查 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旺与张某光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后曹某旺联系涂某才,让其负责在余干县寻找生产麻黄碱的场地及人员。2023年6月,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人购买生产主料及其他原材料和设备,在余干县某镇一废弃养猪场生产麻黄碱。因技术问题导致未生产出麻黄碱。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寻找新的生产场地,并另聘用技术人员刘某美生产麻黄碱。2024年1月20日凌晨,侦查机关抓获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14人,其中在该窝点现场抓获刘某美及工人施某辉等五人,并缴获28盆共327.4千克疑似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制毒设备、制毒废水废物。经鉴定,所扣押固液混合物均检测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从11.36%至78.75%不等,涉案制毒物品麻黄碱净含量为143.07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6月2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14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6日,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曹某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涂某才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曹某旺、张某光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3月1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认定该制毒窝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二)针对废物处置,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联合相关单位到案发现场查看,发现曹某旺等人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约16.5吨废水废物仍存放在现场多个塑料桶中,如不正确处置将污染土壤环境。为专业化处置该批废水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废水废物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并作出处置预算。经评估,该批废水处置费用预算为156750元。检察机关遂对曹某旺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连带承担废水处置民事责任,经审判得到确认,处置费用已追缴到位。


(三)参与源头治理,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对历年来办理的生产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联合乡镇政府对废弃的养猪场、养鸡场等偏僻场地进行排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分利用法治进乡村、法治进校园等方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毒品犯罪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实现打击犯罪、保护生态与源头预防的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制毒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危害,通过专业评估处置成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制毒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推动开展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加强禁毒宣传,增强群众识毒、防毒意识,构建“排查-宣传-防控”立体网络,推动形成禁毒综合治理格局。


3.汪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全链条打击 纠正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汪某3次从被告人黄某兵处购买γ-羟丁酸原液各1瓶(未稀释,俗称“卡哇”),将其中2瓶原液分2次卖给被告人王某涛。汪某将剩余的1瓶γ-羟丁酸原液掺水稀释后,自行或指使聂某军、卢某刚、熊某鹏将稀释后的毒品进行贩卖,共计贩卖19次,其中,聂某军协助贩卖毒品5次,卢某刚协助贩卖毒品2次,熊某鹏协助贩卖毒品2次。被告人王某涛将从汪某处购得γ-羟丁酸原液稀释后贩卖9次。


汪某为逃避追查,于2021年8月20日、8月25日两次将收取的毒资共计1.4万元,通过网络平台转账给聂某军,指使聂某军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再通过银行卡取现的方式将毒资转化为现金。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1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某、聂某军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黄某兵、王某涛、卢某刚、熊某鹏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29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聂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判决作出后,汪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侦查。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围绕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涉案次数和金额等关键事实,精准介入为侦查机关高效查明毒品上下游犯罪网络、全链条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细致审查电子数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深挖毒资毒赃流转情况,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实汪某掩饰、隐瞒毒资毒赃的自洗钱事实;同时发现汪某向魏某强贩卖毒品、漏犯龚某岗涉嫌协助汪某贩卖毒品,以及魏某云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法追加认定汪某贩卖毒品9次、自洗钱2次以及聂某军洗钱2次,依法追诉龚某岗,监督对魏某云立案。


2022年2月8日,魏某云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7月,龚某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龚某岗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发现汪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2次的事实未被立案侦查,遂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024年1月,汪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四年三个月。


(三)强化监督意识,规范取证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部分证据取证问题,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梳理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共性问题,围绕如何实现毒品犯罪案件高效规范取证,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同堂培训,提升规范取证意识,推动类案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多、犯罪次数多的毒品案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游犯罪网络,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要注重对在案证据的甄别和审查,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确属遗漏犯罪事实和遗漏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要坚持“一案双查”,针对为了掩饰、隐瞒毒品所得,利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套现“洗白”的行为,要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全方位惩治毒品犯罪。对共性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源头保证毒品案件质量。


4.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 依托咪酯 跟踪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何某(17岁)在出租房内容留温某、钟某等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4年8月14日,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2025年2月13日,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检察履职过程】


(一)依法不批准逮捕,跟踪帮教前移。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发现,何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父母存在监护缺位,但具备家庭、学校帮教条件。经综合评估,认定何某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制发督促监护令,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持续开展跟踪帮教,构建“检察+家庭+学校”三方帮教模式,通过定期家访、心理疏导、在校表现动态监测等方式,帮助何某矫正不良行为。


(二)附条件不起诉,靶向施策精准矫治。针对未成年人自控力薄弱的特点,制定“3+X”个性化帮教方案,明确两月一次毒检、心理干预、参与社区禁毒宣传公益服务等3项基础措施,针对何某和家人关系疏远等情况,附加实习规划、家庭关系修复等特色项目,引入专业社工团队建立“一人一档”帮教记录。通过规定的毒品现场检测延续毒戒效果、要求撰写“连心日记”跟踪思想动态、组织公益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提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质量和作用。考察期满综合评估显示,何某毒品戒断认知测试达标,家庭监护评分大幅提升。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一案多查”工作机制,发现两类问题:一是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群体渗透趋势较为明显;二是辖区多起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发生在租赁房屋内,房屋租赁领域存在实名登记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建立校园周边毒品犯罪联防联控机制,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娱乐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建立案件台账,发现4件线索,侦查机关从中侦办多件涉依托咪酯案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出租屋网格化管理。辖区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的发案率明显降低,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效能转化。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易服用、获取渠道多、价格相对较低。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具备帮教条件的涉新型毒品犯罪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步动态监测、定期毒检、心理干预。督促相关单位强化监管职责,建立长效制度机制,开展校园周边毒品犯罪专项治理,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以公益诉讼助推未成年人重点领域行业整治,实现惩治犯罪与源头预防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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