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决定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戴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 近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该院在审查谢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时,发现戴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遂向公安机关发送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该院在建议书中详细地写明了犯罪嫌疑人截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围绕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及情节,详细写明了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说明其社会危险性,依法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审查逮捕,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该院审查。公安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发现戴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正在监狱服刑,还有几天就刑满释放。侦查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对戴某某进行讯问,对其他证据进行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在第一时间向该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戴某某。
在该起侦查活动监督中,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深挖余罪漏犯,与侦查人员商议案件的取证及定性问题,规范引导该案依法、及时、客观、全面进行侦查取证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