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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检察院未成年不起诉挽救一名准大学生
时间:2019-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从内心感谢你们给我这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一定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多做感恩社会的事情”。2019年71日,永丰县检察院对张某(化名)涉嫌盗窃罪一案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张某向在场人员鞠躬表态。

  张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因去被害人家里玩,见被害人的手机微信里有钱,便试着解锁支付密码将里面的2200元转到自己微信账号里。我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已构成盗窃罪。

  该院在办理张某案件中,发现张某为在校高三学生,平时在校和在家表现良好,大家对他印象都很好,且张某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报请该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7个月,给张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与张某班主任老师共同观护帮教。该院对张某在学习和生活上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鼓励,为其树立积极的心态,使其放下心理负担全力备战高考。高考成绩一出来,该院主动联系张某询问他高考成绩如何,张某高兴的告诉大家他分数超过一本分数线。

  宣布教育仪式由一名副检察长办案检察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张某的法律援助律师,不起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共同参与。办案检察官宣布《不起诉书》决定,相继听取了参与人员的意见,并当场对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他引以为戒,悔过自新,进行深刻自我反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此次不起诉宣布教育融入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理念,通过教育的形式让未成年人意识到不起诉宣告的庄严,也感受到检察官真诚谈话中的关心和温暖。

版权所有: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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