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中,检察机关处于中枢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创新发展路径需系统谋划、多维推进:从理论上精准把握其核心要义,从制度上着力构建其创新之路,从机制上全力保障其行稳致远。理论、制度、机制三方面协同发力,方能开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实践新局面。
从理论上把握检察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
树立“相济”的辩证思维。“宽”与“严”,应当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统一于促进治理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宽”与“严”的辩证关系,适时调整“宽”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全面考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综合分析和研判,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在确定案件整体从“宽”或从“严”的总基调后,也要审查轻微犯罪中是否存在从重情节、重大犯罪中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因此,司法机关应当破除非宽即严的认识误区,避免出现“宽”与“严”的二元对立和盲目从严、当宽不宽的情况。
坚持“法律标准”办案。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坚持法律标准。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起到全流程法律监督作用,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随意出罪、入罪,确保依法办事、宽严有据。还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充分考虑犯罪动机、手段等因素,确保宽严适度,实现罪与刑相称。
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时,应当考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在批捕、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时,既应严格依法,也应评估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被害人权益修复、矛盾化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社会效果的检验、审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具体而言,社会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全面规范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打击犯罪、警示并预防犯罪,实现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还要考虑案件办理后被害人的接受程度、公众的感受和其他社会影响。应依法避免过度追诉惩罚,契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办案时运用好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及时调整宽严尺度,以应对不同犯罪对象的变化、不同犯罪的分类化处理和分流处置,同时保持定力,实现宽与严的动态平衡。
从制度上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适用的创新之路
探索构建审前分流机制。一是确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探索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健全办案体系,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指南,为检察人员在个案中公正、明确地适用不起诉制度提供信心与方向。二是完善不起诉制度。应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前置条件,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制度的衔接。三是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探索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扩大至成年人犯罪,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和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明确不起诉转处后的其他义务。四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予以程序上的监督。外部监督机制至关重要,一方面,为司法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的案件中,邀请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实现法意与民意的有序连接;另一方面,应强化释法说理,对不起诉的事实、理由予以公开说明。此外,检察机关还应保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和独立行使,听证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但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标准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在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从而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
建立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这不仅要求刑罚轻重分配得当,还要求妥善处理犯罪附随后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是指除了有权机关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查询犯罪记录的以外,负责封存犯罪记录的机关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泄露犯罪记录。首先,应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一是“轻微犯罪”不宜解释为“轻罪+微罪”,而应限定在罪行轻微的范畴;二是适用于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则可能导致刑法中与轻微犯罪相关的规定不具有明确性与合理性,此外还应适用于依法被宣告缓刑的轻微犯罪;三是对几类犯罪排除适用,如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累犯。其次,对轻微犯罪行为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减少社会撕裂、帮助轻微犯罪行为人真正融入社会生活,但司法机关仍有权在必要时查阅其前科记录,实现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的平衡。
解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行刑衔接难点问题。以不起诉案件为例,目前,行刑衔接的难点主要表现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及移案不处理三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行为的同时,需要及时梳理、移送刑事案件涉及的行政违法问题,做好正向和反向衔接。应当完善行刑衔接程序:首先,建立跨领域信息流转机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反馈处罚结果;其次,考虑建立定期联席会议通报制度,通报行刑衔接及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再次,构建案件管辖移转机制,设置案件管辖分配机制,避免推诿等管辖争议的发生。
从机制上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行稳致远
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为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亟须对传统考核评价体系进行深刻变革,构建一套更加科学、多元、均衡的评价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要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评价体系优化的核心在于实现“三个转向”:从注重办案数量转向注重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从注重司法办案单一环节转向注重矛盾化解全过程;从内部封闭考核转向开放多元评价。
完善案例培育机制、促进案例成果转化并推动完善检察裁量权规范体系。“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工作中,起诉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等均涉及裁量权问题,对此,案例研究、培育、编纂、学习和转化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支撑力量。首先,注意总结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提炼法律适用规则,找到解决新类型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规律,依托高校和专家顾问学术力量加强案例的理论研究和论证。其次,在学习和运用案例经验时做好类案检索,充分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再次,推动案例成果转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入研究,从个案中提取“公因式”,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延伸,促进案例转化为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而转化为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决策依据。
深化数字赋能检察工作。首先,数字赋能推动检察监督从被动转向主动。数字检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的有力抓手。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执行为例,一些重刑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八年至一年不等,但大部分未进入执行程序,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当地检察机关在从监狱、公安机关调取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相关数据后,成功筛查出脱管、漏管罪犯,并将其纳入执行程序。其次,数字检察工作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治罪与治理并重”和“预防犯罪”的理念。治罪和治理是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出来的一体两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打击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例如,传统工伤理赔诈骗案件线索依赖于人社部门在前端审核个案时发现,而通过运行大数据模型,检察机关可及时摸排、挖掘出相关犯罪线索。此外,传统的检察监督主要聚焦于对犯罪人的事后惩治,而通过数字赋能,可对诱发犯罪的因素进行监督和预警,消除不良行为,预防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应利用好司法案例库和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分析犯罪趋势、研判再犯风险,为“宽”“严”选择提供数据支撑,提升运用科技手段辅助办案、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3ZDA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