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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检察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3日,永丰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党组书记、检察长、主办员额检察官陈红桃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及环保部门共30余人进行了旁听评议。

被告人郭某国、郭某刚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15.1亩二级国家公益林开办采石场,造成所占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郭某国、郭某刚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遂对郭某国、郭某刚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该院承办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宣读了起诉书,对案件相关证据逐一举证并经质证,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展开了辩论。陈红桃检察长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作了最后陈述,对被告人郭某国、郭某刚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高进行了生动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同时呼吁大家要尊重善待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陈红桃检察长在休庭环节向旁听代表们介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和担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增强人民环保意识。通过公益诉讼回应社会关切,让损害公共利益者承担赔偿责任,服务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国、郭某刚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法院同时判决两被告承担4.1亩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4429.64元,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高共同承担11亩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11884.4元。

该案是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标志着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进展。

版权所有: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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