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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促无障碍环境建设行稳致远
时间:2023-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法能动履职促无障碍环境建设行稳致远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检察公益诉讼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检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正确理解适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检察条款,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综合治理,监督保障好这部良好的法律得以普遍实施和有效执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2023年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无障碍环境的法治建设迈上一个大台阶。值得关注的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有了新的扩展。

法治护航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深刻把握党中央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将进一步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巨大优势,彰显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彰显中国共产党的为民情怀。检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时刻把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放在检察工作更为突出的位置来谋划和开展。

坚决扛起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保护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将检察建议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双赢多赢共赢、注重预防和溯源治理等独特的治理效能和制度价值,为无障碍环境法治建设效能发挥奠定了制度基础。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牢牢把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人权保障属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较于2012年颁布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适用范围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扩展至残疾人等无障碍需求群体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领域;受益人群不再局限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还扩展至“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特别是目前,在网络消费、公共服务等方面普遍面临“数字鸿沟”,如何实现“科技平权”显得极为迫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高度关注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发布以及选举、诉讼、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等场景,大到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小到食品药品说明书,无不提出规范要求,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彰显了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检察机关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领域的难题,在一些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人权保障作用,助力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确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要与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配合,共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维护人民利益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目标追求和方向指针,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途径和强劲动力。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逐步从“4”到“4+10”,再到更多新领域的探索拓展,始终紧紧围绕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公益损害多发领域开展,也得到了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有关群体、组织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他们不仅提供案件线索、参与案件办理全过程,还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涵盖道路、建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建设以及无障碍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涉及多个机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能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才能让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到社会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检察建议和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管理的兜底保障措施予以明确规定,正是针对现有制度机制不完善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促使相关管理制度机制更完善、更有效,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监督与支持并重,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尊重行政机关的合理裁量权和首次判断权。2019年以来,最高检协同有关行政机关、中国残联等单位采取联合调研、共同交办督办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问题。检察办案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无障碍环境建设事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需要全社会发自内心的理解和拥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1条就说明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切实发挥公益诉讼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适用,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全方位、立体式开展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真正从文化上、从内心里消除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所面临的障碍,从全社会关爱的角度更好地推动法律政策的无障碍,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全面发展。

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的同时,要注意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融合发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法律监督方式。其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综合一段时期以来的办案实践,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积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用好宣告送达、督促落实等手段,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的积极作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印发了《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对于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由于诉讼能力不足等情形具有支持起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等方式对其提供支持起诉的帮助。

充分发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积极作用。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中,对于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检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正确理解适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检察条款,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综合治理,监督保障好这部良好的法律得以普遍实施和有效执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责任编辑: 张宁 翟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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