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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会贯通“三个善于”助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
时间:2023-05-18  作者:曾粤兴?陈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融会贯通“三个善于”助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
 作者:曾粤兴 陈冉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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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会场

2023年5月10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杂志联合举办的“第一届案例判解与规则重述高峰论坛——‘三个善于’与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的学者及实务部门专家围绕“三个善于”与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从“从法条到法治:确立刑事司法裁判系统观念”“刑民行交叉案件:建构实质法律关系判断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三个善于”与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

3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针对不断提升队伍素能,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要着力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三个善于”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坚持系统观念”这一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的实践和运用,反映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性,能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因而对于检察司法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三个善于”对于推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他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深度解读“三个善于”:第一个善于,表明司法办案不能仅仅遵循有形的法律条文,还必须深刻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要把握好法律条文和法治精神的关系,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第二个善于,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抓住主要矛盾和实质法律关系,从而有效解决问题,努力实现案件处理上“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第三个善于,是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强调司法办案应当依循天理、合乎国法、顺应人情,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做到法理情兼顾。

“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可以吸纳全球优秀法律文化,‘三个善于’能够有力促进对普通法系精髓的理解和吸收,克服大陆法系容易出现的机械司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寿平指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最根本的区别,同时也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局限,是大陆法系容易在司法中出现机械司法,即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探究法条背后的法理,未能做到情理法有机结合,也不善于从法律条文中发掘法治精神,导致个案中法律条文的适用结果与整部法律的目的和法治精神不一致,情理法不能有机结合在一起。“三个善于”能够将法治精神、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和法理情融为一体,有利于促进解决机械司法问题,有助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表示,从“两高”所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者案例参考来看,作为参照适用的标准,案例的裁判要旨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学理上深度阐释和提炼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规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从再次生产直到成熟的“规则重述”。这种“规则重述”,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同时,正义是需要实践的,需要在具体的案例当中体现出来的。“三个善于”与“三个效果”密切相关,贯彻“三个善于”有助于实现“三个效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三个善于”是构成高质效办好案件的途径与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的强调。“三个善于”具有层层递进关系,对于今后的司法办案有着引导作用,对于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提升有着推进功能。“三个善于”的第一层要求,是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办案要遵循法制,不能偏离法律的规定办案;二是要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依法办案要注重契合法治精神,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三个善于”的第二层要求,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是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办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只有精准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才能选取需要适用的法律,定位法律条文。“三个善于”的第三层要求,是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实现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要求司法人员不仅在行为上兼顾天理人情国法,更要在说理上体现天理人情国法。

从法条到法治:确立刑事裁判系统观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结合司法实践,从比较法和法规范的历史流变的视角提出,应按照“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对我国逮捕制度进行解构。他指出,对于刑诉法规定的径行逮捕条款,如果机械司法,搞“一刀切”,从某种程度上就剥夺了个案中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更需要检察机关做到“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以“正义之途,法与情有机统一的考量”为题,认为之所以会存在违反法律解释的案例,主要是因为有的司法人员缺乏法理情的思考、机械办案所致,司法办案应追求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满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统一的内在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认为,“从法条到法治”需要做到三点:一是遵循法治精神,解释法条不仅是司法人员的基本功,也是解释刑事法律的根基,必须遵循法治精神;二是妥当运用好刑法解释方法,可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方法对刑法规范文本进行解释;三是从规范的角度理解刑法条文,以此坚持系统性的理解。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云志以“让法条有灵魂地活在老百姓生活当中”为题进行探讨,认为在解释刑事法律规范之时需要从系统观念和体系解释的角度进行,同时需要遵循刑法作为后盾法的谦抑思想,结合常情常理常识,确保“让法条有灵魂地活在老百姓生活当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认为,“从法条到法治”是探寻法律正义的过程,需要遵循目的解释的方法。

刑民行交叉案件:建构实质法律关系判断模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认为,“三个善于”与“三个效果”之间存在辩证联系。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不能简单地机械司法,需要具有政治智慧,“三个善于”需要通过实质法律关系来进行把握,以此穿透纷繁复杂的新型案件。王新教授还以P2P案件为例,阐述了在形式上如何入罪、实质上如何出罪的基本方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为题进行探讨,指出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必须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将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判断等同于刑法当中的违法性判断,刑事违法性判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判断。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文华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多样化程序选择模式,并建议“两高”发布更多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以解决这类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困难;同时,她也指出,在具体个案办理中,应依据是否为同一事实和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标准,精准判断刑民交叉案件并选择相应的法律程序。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朝辉认为,在刑民行复杂案件中寻找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对接点,不能按图索骥、机械司法,而须透过错综复杂的表象,深挖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比如,针对为逃避履行行政许可确定的拆迁补偿义务而引发的虚假诉讼行为,就需要透过刑事和行政层面的国家法规范,看到实质的私法规范(民事赔偿),从而运用“大调解”方式最终解决被害人的损失问题。

轻罪案件:法理情如何实现有机统一

针对轻罪案件,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检察长隋国华提出了从“治罪思维”转向“治理思维”的办案思路。他认为,“三个善于”契合了方法论上的系统观念、法律裁判上的实质判断原则和文化价值上的法律符合常情常理要求,可以作为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新司法理念。与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具有相对较轻的可谴责性、行为的易预防性、罪责的轻微性以及案件数量的巨大性等特点。只有遵循“情理法有机统一”,才能客观全面评价轻罪案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才能实现轻罪案件的法律处理结果符合常情常理的价值目标,才能让人民群众在轻罪案件中对公平正义“可感可知”。“情理法有机统一”,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思想之一,具有丰富而深厚的历史内涵和司法价值,值得我们深度挖掘和利用。在轻罪案件处理上,可以考虑建立以“情理法有机统一”为核心的轻罪治理体系。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从实务经验角度提出,“情理法有机统一”是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效途径,司法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需要兼顾国法、天理和人情,高度重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机械司法现象的发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吕晓华以“法理情有机统一在轻罪案件中的实践”为题进行探讨,认为轻罪治理需要秉持和落实“法理情有机统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把好案件法律适用关,做好司法裁量权;二是把好案件司法程序关,做好司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三是把好法律监督关,推进溯源治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阐述了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流变历程以及当前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现状,认为在逐渐增多的“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中,具体可从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层面、规范的层面以及理论的层面三个维度对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深入探究。

(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教授)

[责任编辑: 赵衡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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