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不服的申诉;
(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举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线索;
(7)案件被害人及直系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9)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10)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